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节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一百三十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拟任人,中资商业银行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 第六章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