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经理及临时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支行副行长、分社副经理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