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拟任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的,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总经理、主任)助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拟任总审计师或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