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