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

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