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检查任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应实行回避,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 第二十八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组成检查组,根据检查任务,合理配备检查人员。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开展查前调查,进行检查分析和模型分析,制定检查方案,做好查前培训。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提前或进场时向被查机构发出书面检查通知,组织召开进点会谈,并向被查机构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同时由检查组组长或负责人宣布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告…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取证、事实确认和问题定性。 第三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做到检查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准确、责任认定明晰、定性依据充分、取证手续齐全。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可通过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等方式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查机构交换意见。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向被查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必要时,可将检查意见告知被查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或被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或…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 第三十六条 稽核调查参照一般现场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可以简化流程,不收集证据,不与调查对象交换意见,不出具检查工作报告和检查意见书,以调查报告作为稽核调查的成…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有特殊需要的现场检查项目,经检查组组长确定,可适当简化检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不进行查前培训、不组织进点会谈等。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