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由立项单位组织人员实施;
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
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
由立项单位组织人员实施;
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
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