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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2010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监会
效力 已失效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三、 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 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 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 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五、 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 六、 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 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 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 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 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字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 八、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九、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 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十一、 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 十二、 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 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 十五、 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十七、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 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 十九、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 二十、 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十一、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 二十二、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 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 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 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 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二十四、 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