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银保监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第三条:“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 二、 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 三、 删去第二十四条:“《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四十条所称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所在国家依法登记注册,对集团内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本细则关于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投资外资保险公司,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十一、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在内地(大陆)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条例》和本细…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股东,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适用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