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1年) 二、

二、 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外方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

“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