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组织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个人,可以自愿申报中国质量奖。 第八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