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