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三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资格、条件等,审核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 第十条 发审委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有权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发行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任何上述…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时,遇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的身份应当保密。发审委委员不得在发审委会议以外的场合公开其发审委委员身份,不得以发审委委员的名义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部门…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考核、监督。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