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发审委委员不得在发审委会议以外的场合透露发审委会议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