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门同时作为发审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发审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