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解聘: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发审委委员的;
2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3次不能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发审委委员的;
2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3次不能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