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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成办法

第四条 发审委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第五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或者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后聘任。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门同时作为发审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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