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时,遇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发审委委员的亲属为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持有发行申请单位发行的股票的;

发审委委员的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发审委委员为发行申请单位提供过有关发行业务的咨询,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的其他利害关系。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