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五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五节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五节 雷达管制最低间隔 第二百三十条 雷达管制最低间隔(以下简称雷达间隔)适用于所有被雷达识 第二百三十一条 雷达最低水平间隔标准应当按照如下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相对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可不再保持垂 第二百三十三条 除航路飞行外,航空器与显示器上标出的障碍物标志的距离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