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五节 雷达管制最低间隔 第二百三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三十条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五节 雷达管制最低间隔 第二百三十条 雷达管制最低间隔(以下简称雷达间隔)适用于所有被雷达识 别的航空器之间,一架正在起飞并在跑道端2千米内将被识别的航空器与另一架被识别的航空器之间。等待航线上的航空器之间不得使用雷达间隔。 第五节 目录 第二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