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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雷达最低水平间隔标准应当按照如下规定:

进近管制不得小于6千米,区域管制不得小于10千米;

在相邻管制区使用雷达间隔时,雷达管制的航空器与管制区边界线之间的间隔在未经协调前,进近管制不得小于3千米,区域管制不得小于5千米;

在相邻管制区使用非雷达间隔时,雷达管制的航空器与管制区边界线之间的间隔在未经协调前,进近管制不得小于6千米,区域管制不得小于10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