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三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节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二百一十九条 在向航空器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前,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 第二百二十条 使用二次监视雷达的,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识别航空器: 第二百二十一条 使用一次监视雷达时,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识别航空器: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观察到两个或多个雷达位置指示符相近,或观察到在同时 第二百二十三条 首次建立对航空器的雷达识别或暂时失去目标后重新建立对 第二百二十四条 提供给航空器的位置情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第二百二十五条 测定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按照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