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二百一十九条 在向航空器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前,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 进行识别确认,并保持该识别直至雷达管制服务终止。失去识别的,应当立即通知该航空器,并重新识别或终止雷达服务。 第三节 目录 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