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二百二十三条 首次建立对航空器的雷达识别或暂时失去目标后重新建立对 航空器的识别的,应当向航空器通报其已识别。 第二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