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二百二十一条 使用一次监视雷达时,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识别航空器: 航空器起飞后,其雷达目标在起飞跑道端2千米以内被发现; 在雷达显示器上观察到的某一雷达目标,其位置、航迹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位置、航迹相一致; 观察到仅有一个雷达目标,按照指标做不小于30度的识别转弯;但航空器应当始终在本雷达有效监视范围内,且当时只有一架航空器在做这样的转弯; 通过雷达识别移交。 第二百二十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