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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民航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需要规定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措施的,应当制定规章。 第八条 民航总局实行立法年度制度,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最后1日为1个立法年度,按照立法年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项目。 第九条 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向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条 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制定、修订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协调,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报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法制机构负责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拟增加的计划外项目,经民航总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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