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 立项必要性不充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