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向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