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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或成立起草小组(以下统称“起草人”)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 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广泛征求有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疑难、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门应当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定稿后,由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争议不大的,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简化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参照本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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