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第十四条 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广泛征求有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