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疑难、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门应当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