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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2002年)
  3. 5. 承办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四、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2002年) 四、

5. 承办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 其他事项

(一) 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按照《通知》的有关精神另行核定。 (二) 民航地区管理局设公安局,待民航机场公安管理体制确定后,其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三) 民航地区管理局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该机构为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编制总数外单列,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 关于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后勤服务机构,按照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保障职能分开的原则,除在机关保留少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外,其他职能由经费自理… (五) 暂保留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代表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并管理西藏自治区内的民用机场。 附件: 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所机构设置表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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