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节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应立即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 第二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第二十六条 被诉人未按照本仲裁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为被诉人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二十七条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诉人及/或被诉人时,申诉人之间及/或被诉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申诉人之间未能在提交… 第二十八条 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第三十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重新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