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重新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替代的仲裁员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