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审理15天之前以书面提出;如果要求回避原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则可以在第一次开庭以后到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闭庭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