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诉人及/或被诉人时,申诉人之间及/或被诉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申诉人之间未能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及/或被诉人之间未能在最后一个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