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诉 第二十三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答辩、反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