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