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四章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 第二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