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包庇同案人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