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包庇同案人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