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九条 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