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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五章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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