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