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