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错误的; 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