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历次征求意见的资料以及最近一次征求意见汇总表等相关资料一并送交法制部门审核,属于规章修改的,同时送交修改前后对照表。 第二十四条 法制部门收到规章送审稿后,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通过对规章送审稿和相关资料的审核,发现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作相关说明,并进一步协调有关各方的意见。必要时,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 第二十六条 法制部门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经法制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 第二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九条 法制部门完成初步审核并与起草部门协商一致后,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规章送审稿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提交主席办公会审议。审议时由法制部门负责人和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