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规章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规章的结构和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上报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
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规章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规章的结构和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上报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