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历次征求意见的资料以及最近一次征求意见汇总表等相关资料一并送交法制部门审核,属于规章修改的,同时送交修改前后对照表。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