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法制部门收到规章送审稿后,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该规章是否列入当年度立法计划或者经会领导特别批准;

该规章是否违背上位法,是否与中国保监会现有规章有效衔接;

该规章是否切实保障了保险消费者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该规章是否体现了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的改革精神;

该规章是否充分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是否有效协调了起草和听证过程中的主要争议;

该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该规章的具体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