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经法制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以及本部门的意见报主席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